在’政府死要錢’這篇文章中提到,因機車被人移動而被開紅單事件,今晚終於有個高興的落幕。
3/28,心存抱著一滴滴試試看的心理,寫了一封e-mail去申訴,依據對於台灣政府和申訴的認知、經驗,期望成功的機率渺茫,但是不管如何還是要試試看機會,不講機會等於是0,申訴了至少從破蛋開張,數學上怎麼算都合,且說不定成功了600可省下來,此風險值得拉。
星期一、星期二到從香港回來依舊沒消息,心想大概又石成大海了,反正台灣政府嘛!也算是正常。星期三早上收到寄來的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」,其應到案日期為97年4月27日 ,還有大約將近一個月的時間可以跟他磨。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:
感謝您利用處長信箱來反映「所屬CLT-xxx機車於97年3月26日 原停放在本市羅斯福路2段93號周邊之合法處,由於遭人挪移致經本處舉發(單號:1AD1xxxx)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停車」問題,我們向您說明處理情形如后:
一、經檢視原採證照片與審酌所述情節,基於誠信原則,本處同意從寬認定撤銷舉發,並另案函請裁決機關(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)予以註銷列管。
二、爾後還是請您留意並配合遵守道路交通法令相關規定停放,避免再遭類似取締告發,倘再以此理由陳述,本處將不予從寬免罰,特予敬告,感謝您的來信,若您還有任何疑問可洽承辦人劉xx,電話2759-0xxx轉6xx6,本處將竭誠為您服務,敬祝 健康愉快、萬事如意。
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處長 張哲揚 敬上
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在這件事情上有兩個重要的體會:
1.據以力爭。只要是正直的事情,有損權益就要去爭取(但不要得理不饒人),很多人會覺得小事就算了,其實這樣自己的權益就會損失。
2.誠信、良善。我沒拿證據出來表明是被人家移動機車的(也很難去舉證),但是事實。然而,不知知道此篇有申訴成功的案例,會不會有人下次真的違停,而假借被人移動車位的理由,來申訴呢?且有600元的罰款。這是一個道德問題,就如同「道德決策 – 人性的兩難」內所講的。不管如何,希望大家都能彼此誠信和良善,這樣尊重別人,別人也會尊你。
很高興申訴成功,台北市政府有良心,對政府印象有點改觀了。
不過呢,星期三傍晚收到一封E-MAIL,文號:097317xxxx,心想奇怪,沒想到終於申訴終於有了回應,其內容如下:
看到申訴的回應,有幾分鐘的時間還不敢相信,平靜之後,心情整個快樂了起來,其實政府還算有點良心的,要是沒有違規的人反而被罰錢,這世界真的沒有正義了。尤其是上面寫到「基於誠信原則」,這樣對人為善本質的觀點是好的,尤其在台灣是難能可貴。